第606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3 / 3)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069 字 2023-06-14

在杀人的目的,也不存在抢劫财物的目的。

在杀人后,被害人耿迪取走了被害人的财物,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是产生在杀人之后。

由此可见,被告人耿迪的杀人行为与事后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耿迪杀人后的取财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耿迪杀人后又取财的行为,是在先后两种不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的行为,不是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被杀人行为所吸收,应另定为盗窃罪。

所以耿迪的行为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方轶解释道。

“方律师,如果这样的话,省高院会不会改判为数罪并罚?”周颖问道。

“不会。本案中,公诉机关虽指控了耿迪杀人后,又搜走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事实,但未指控耿迪的行为另构成盗窃罪。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不会直接增加此罪名的认定,所以本案最终有可能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法。”方轶道。

田欣听完,将信将疑,周颖却不存半点怀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