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写在了白板上。方轶坐在一旁的沙发上,喝着茶。田欣坐在一旁,拿着本和笔,听着。
黄援朝不做刑事案子,田欣听说方轶接了一个死刑案子,便请周颖与方轶打招呼,想过来听听,学习下。
“被告人耿迪故意杀人后,又乘机抢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田欣,你也参与下,大胆的说,别怕错。”方轶喝了一口茶水,放下茶杯后问道。
“我觉得一审法院判的没问题,被告人耿迪的行为属于**杀人,拿走被害人的财物是杀人的后续行为,应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处理,只定故意杀人罪。”田欣道。
昨天下午无事,她与周颖讨论了一下午案情,感觉法院的判决没有啥问题。
“周颖呢?”方轶看向周颖。
“虽然一审法院判的是故意杀人罪,但是我认为耿迪到被害人家的目的就是为了钱,本就有图财的心理,其将被害人杀死后,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方律师,您怎么认为?”田欣问道。
“我跟你们的想法不同,我认为耿迪杀人后,又劫取财物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方轶道。
“为什么?”田欣和周颖同时问道。
“我说说我的看法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批复意见,构成抢劫罪的条件是,行为人先有劫取财物的目的,而后采用了故意杀人的手段。行为人故意杀人是为了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而是在杀人后又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那么先前的杀人行为与事后的取财行为之间并无关系,是出于不同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和盗窃罪。
咱们回过头来再看本案,被告人耿迪到被害人家起初是为了借钱,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耿迪具有抢劫财物的故意和目的。
当耿迪的谎言被被害人识破后,其恼羞成怒,此后双方厮打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砍死。
由此可知,被告人耿迪初到被害人家时只是想编造借口借钱,并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