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完全合乎她粗浅判断的结果,她希望看到的是本案判决思路中体现的指导精神和判决逻辑,如果能对她有一定的启发性,那就再好也不过了。
同样的道理,《刑法暂行条例》和《婚姻法》,一部还在不断修订的条例,和一部成文的法律,对谢双瑶来说,她也不认为一定要尽善尽美,让她本人舒服,她希望能找到的是在《大敏律》和原世界《婚姻法》中的一个平衡点,这部法律要适合买地眼下乃至十几年、几十年间的民情,又要脱离《大敏律》三纲五常的指导思想,并不是在两个参照物基础上进行的简单修订,不得不说,立法小组提交的草案,包括条例的讨论节要,明确地领会了谢双瑶的意图,让她感到自己有望在一两个领域,摆脱一种无奈的将就状态了。
新《婚姻法》,和《大敏律》里含糊的规定不同,彻底地贯彻了平等博弈的精神,同时也规定了平等博弈的界限——博弈是自由的,但也必须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譬如说甲乙一人成亲时,甲方可以完全放弃对人身权的主张,但这并不是说甲所承受的所有人身侵犯,都不能追责。当甲承受的伤害达到轻伤标准时,衙门必须立案对待。
同样的,甲乙一人的婚书中哪怕没有对忠贞权有任何的约束,这也不能越过公序良俗的限制,和其余的法规发生抵触,譬如乙方如果长期在外和某人**,并且有金钱往来,那么,乙方便可被认定为买.春,而第三者是否被认定为卖.**,就要看她是否长期和一人以上维持有收售金钱的身体关系了。忠贞权的约定,只影响婚姻结束时双方的财产分配,却不影响买地的衙门对这种行为做出自己的处理。
从这个角度来说,纳妾也就等于是正式退出了买地百姓的生活,并且实现了对有权有势者多吃多占最大的约束,民风反而要比敏地更保守得多,以张女华男案为例,牵扯到其中的所有男女,都因为婚外关系而被扣除了政审分,只有华男算是例外。
这在敏地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大多数时候,敏地对这种案件的处理,无罪者不过是花钱消灾而已,后续生活不太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而现在就不一样了,这些原本还算是有头有脸的人家,刹那间便失去了很多事情的主动权,考吏目基本是不可能的了,政审分的巨大劣势将使他们失去竞争力,就算是要自己开铺子,或者后续找工作,好工作、好生意也是要查档查分的,这个劣势会跟着他们一辈子,想要填上这个坑,恐怕没那么简单。
谢双瑶对此还是比较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