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提起公诉。
中院认为,被告人宁国义因家庭生活不和与其妻子朱千红产生纠纷后,为报复朱家人自制爆炸物,采用爆炸手段故意杀害朱千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宁国义犯有爆炸罪不当,判决,被告人宁国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宁国义以没有故意杀人目的,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宁国义因家庭生活不和与其妻子产生纠纷后,为泄愤报复他人,自制爆炸物并有预谋、有目的地实施爆炸,虽然其目的是致朱千红死亡,但对朱千红的父母及妹妹的生命健康和左邻右舍的生命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的行为,应以爆炸罪论处。
最终,省高院判决,撤销中院刑事判决中的定性部分,改判上诉人宁国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本章完)